9-2.1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定義 |
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特性 |
1.無形性(無體性) 2.獨占性(排他性、專有性):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 3.法定時間性:保障權利期限。 4.地域性:區域性有效保障。 5.國際化:受WTO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協定)影響。 6.可複製性 |
範圍 |
1.著作權及相關之表演、錄製、廣播等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營業秘密 8.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 |
價值 |
1.企業可運用有價值的資產加以強化,如:智慧財產權。
2.企業應擬訂智慧財產權的策略,從研發、專利申請、取得及維護管理,每一個環扣都確實執行,才能使智慧財產成為企業真正有價值的資產。 |
侵權責任 |
民法、刑法: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
民法:專利權。 |
賠償
請求權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
9-2.2著作權
定義 |
著作 |
著作權法第5條,著作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創作。 |
||
著作人 |
創作著作之人。 |
|||
著作權 |
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
立法目的 |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
|||
特性 |
屬地主義 |
外國人在本國主張著作權利,應依本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
||
創作主義 |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
|||
種類 |
著作人格權 |
1.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人名譽的權利。
2.專屬著作人,不得轉讓或繼承。 |
||
著作財產權 |
1.重製、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傳輸/展示及改作、散布、出租等權利。
2.可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 |
|||
存續期間 |
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 1.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2.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 |
|||
標的限制 |
著作權法第9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
重製 |
著作權法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公開播送 或轉載 |
著作權法第47條, 1.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3.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
處罰 |
著作權法第91條, 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
著作權法第91-1條, 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 |
定義 |
針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所設計的公眾授權模式。任何人在著作權人設定的授權條件下,可自由使用授權著作。 |
||
種類 |
要求標示姓名 |
|||
不可用在商業用途 |
||||
禁止改作 |
||||
以相同方式來分享 |
||||
9-2.3商標權
定義 |
商標 |
呈現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讓消費者產生印象的顯著標記,通常為文字、圖形或其結合所構成,具有可識別性。 |
商標權 |
依據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經核准後,自註冊日起,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及其所指定之商品為限。 |
|
立法目的 |
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
|
特性 |
屬地主義 |
僅在核准商標的國家有效。 |
保護主義 |
採用註冊保護主義,先註冊者先取得商標權。 |
|
可識別性 |
1.企業為自己生產的產品或服務做的識別標記。 2.企業將商標運用廣告產生宣傳的作用。 3.商標有助於企業發展成跨國際的公司。 |
|
種類 |
商品商標 |
企業為突顯其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產生印象的顯著標記。涵蓋「有形」商品或「無形」服務。 |
證明標章 |
提供知識或技術,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或其他事項。 |
|
團體標章 |
乃純粹表彰其團體或會員身分,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活動並無直接關係。 |
|
團體商標 |
表彰該團體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藉以與他人區別。 |
|
存續期間 |
商標法第33條,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商標法第34條,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商標法第63條,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他人得依法申請撤銷。 |
|
處罰 |
商標法第96條,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9-2.4專利權
定義 |
創作者將發明或創作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所取得的專利獨享權利。 |
||
應同時符 合三要件 |
產業利用性 (實用性) |
具有可在產業上實際應用的特性。 |
|
新穎性 |
須不曾被公開使用或不為大眾知悉的技術。 |
|
|
進步性 (創作性) |
與先前技術相比,須有更進一步的改良或創新。 |
|
|
特性 |
屬地主義 |
僅在核准專利的國家有效。 |
|
先申請主義 |
專利權屬於申請人,專利制度在保護專利權人,專利應於概念成熟時,立即提出申請。 |
|
|
種類與 期限 |
發明專利 |
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專利法第52條,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
|
新型專利 |
專利法第104條,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專利法第114條,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
|
|
設計專利 |
專利法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專利法第135條,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
|
9-2.5營業秘密法
定義 |
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求償期限 |
營業秘密遭受侵害時,營業秘密的擁有者可在二種期限內提出請求損害賠償。 1.侵權行為發生起10年內。 2.得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起2年內。 |
9-2.6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 EC)法律的議題
9-2.7政府規章對企業的衝擊
說明 |
智慧財產權是企業珍貴的資源,也是對國際經濟的競爭利器,更是衡量國家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標。 |
|
政府推動的措施 |
法制面 |
參考先進國家的制度與國際趨勢,使法制面更為週詳健全,以符合社會期待。 |
司法面 |
完成法令制定並正式運作,促使我國智慧財產的審判,更趨專業化。 |
|
執行面 |
加強人才培育、強化教育宣導、協助民間企業創新研發等工作。 |
|
稽核面 |
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擬訂行動計畫,跨部會推動各項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
|
我國智慧財產權環境面臨的挑戰 |
法制環境是否符合趨勢脈動,及公平性與合理性等,對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具有絕對的影響力。 1.國際地位。 2.網路侵害著作權。 3.商標被侵權。 4.營業秘密受侵害。 |
|
政府措施對企業的衝擊 |
1.宣導不足,造成企業不了解法規。 2.法令不合時宜、未能與時俱進 (1)我國專利法並無間接侵權之規定。 (2)專利審查速度慢,不利產業競爭力。 (3)針對網路侵權三振條款,尚未提供完善的保障。 3.法院判決過輕或審理時間過長。 4.法令規範增加企業成本負擔。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